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共 7 條
法規代碼:M000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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