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共 7 條
法規代碼:M000009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執行、研究及推廣。三、健康種苗量產技術之研究及驗證。四、農園藝作物採種技術之研發及生產。五、作物種子(苗)之籌供及執行。六、植物種苗產業之技術推廣及服務。七、其他有關種苗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本場置秘書,兼任。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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