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M000005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