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L004009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透過輻射照射處理,使食品達到抑制發芽、微生物等目的之加工。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 MeV)以下。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 MeV)以下。
得以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吸收劑量限量及照射目的,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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