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L004009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包括:一、水、乙醇、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
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其所添加者,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
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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