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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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L004007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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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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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 (I-131) │總和 │ │食品類別 │ │(Cs-134 + Cs-137)│ ├───────────┼───────┼──────────┤ │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飲料及包裝水 │100 貝克/公斤│ 1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 Bq/kg) │ ├───────────┼───────┼──────────┤ │其他食品(1)(2) │100 貝克/公斤│ 10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0 Bq/kg) │ ├───────────┴───────┴──────────┤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 │ 意之行動。 │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 │ 及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 │ 限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 水」之限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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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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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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