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現行法規

8

法規代碼:L00301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藥商刊播招募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廣告(以下簡稱招募廣告)前,應由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繳納審查費,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提出申請: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影本。二、標籤及仿單。三、招募廣告內容擬稿。四、刊播方式計畫書。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3

招募廣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名稱及地址。二、採集組織、細胞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三、招募對象之條件。四、採集之組織、細胞項目,及其用以製造製劑之品名。五、組織、細胞之採集方式。六、聯絡人及聯絡資訊。七、核准刊播字號。

4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宣稱或暗示組織、細胞之取得或提供,對提供者之健康無害。二、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三、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表示。四、含有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表示。五、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刊載或張貼於媒合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求職資訊為目的社群網站之方式宣傳。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三、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

6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一、兒童托育機構。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7

第二條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招募廣告刊播核准文件;核准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不得超過其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前項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刊播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準用前項規定。

8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關於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有幾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條文全文 — 全 8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