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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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L003008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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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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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二)批號。(三)數量。(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二、流向資訊及憑證:(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三)批號。(四)數量。(五)交貨日期。

3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三)批號。(四)數量。(五)收貨日期。二、流向資訊及憑證:(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三)批號。(四)數量。(五)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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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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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關於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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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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