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L00202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細則依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時,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公共衛生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公共衛生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相關文件、資料,報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期間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公共衛生師停業後申請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第一項報請備查及第二項復業之申請程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公共衛生師公會於其章程修正、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異動時,應送中央或所在地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並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