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設置標準

現行法規

6

法規代碼:L002019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標準依驗光人員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一、驗光室:(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三)驗光必要設備: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4.鏡片驗度儀。5.視力表。二、等候空間。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四、手部衛生設備。

4

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時,應配置相關必要設備。

5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並設有下列設施、設備:一、第三條第一款之驗光室。二、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並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三、手部衛生設備。前項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

6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驗光所設置標準

驗光所設置標準有幾條?

驗光所設置標準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驗光所設置標準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驗光所設置標準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驗光所設置標準條文全文 — 全 6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