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現行法規

12

法規代碼:L001001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3

第四條之志工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六條之特殊貢獻獎及第七條之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4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二、銀質徽章:二千小時以上。三、金質徽章: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本部頒給前項徽章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同等次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5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時數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一、每年二月底前,報運用單位,並由運用單位於三月三十一日前,至本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四月三十日前,至全國資訊系統報本部辦理。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應逕予造冊及研提意見,於四月三十日前,至全國資訊系統報本部辦理。但本部所屬醫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6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

7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三年。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本部公告之。獲頒第一項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者,六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8

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一、於辦理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二、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辦理。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單位者,應填具推薦書表,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逕報本部辦理。但本部所屬醫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9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10

本辦法之獎勵,應公開為之。

11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獎項。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本辦法之獎勵後,有違法或其他影響運用單位或機關(構)之聲譽,情節重大者,本部得廢止其獎項。本部作成前二項處分時,並通知獲獎志工、志工團隊,限期返還徽章、獎座及得獎證書;屆期未返還者,由本部註銷之。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有幾條?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共有 12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2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