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

現行法規

共 6 條

法規代碼:L000010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兒童及少年健康、福利與權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家庭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自立支持與照顧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三、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四、生育及托育服務資源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五、兒童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聯繫及督導影響評估之執行。六、兒童及少年遊憩、遊戲及休閒政策之推動與協調。七、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輔導之跨機關政策協調與整合。八、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發展與促進,暨其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九、兒童及少年之生命統計、身心健康促進、預防保健、事故傷害防制及醫療照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十、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十二、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十三、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福利服務事項之跨機關政策協調、整合、監督、輔導及考核。十四、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與個人資料權益維護之規劃、執行及跨機關政策協調。十五、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健康促進及家庭支持福利服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關於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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