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現行法規

9

法規代碼:L000006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重大生產事故事件之審議。二、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審議。三、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生產事故救濟事項之審議。

3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5

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6

本會審議生產事故救濟事項時,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7

本會委員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聲明迴避;經發現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應請其迴避。前項所定迴避於列席諮詢人員,準用之。

8

本會審議生產事故救濟事項之委員、列席諮詢人員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9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關於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有幾條?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條文全文 — 全 9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