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L000005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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