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K011004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龜山島登島收費基準如下:一、環境清潔維護費新臺幣四十元。二、登島設施維護費新臺幣六十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半價優惠: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假日出示證明文件。二、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半價優惠。三、交通部依法公告予以半價優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免費優惠: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平日出示證明文件。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四、交通部依法公告得予免費優惠者。五、宜蘭縣機關、學校及縣民辦理鄉土、生態教育等宣導業務。六、持有本處公文,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或進行學術調查。
因天候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無法於預約期日登島時,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或得保留至當年度封島前使用。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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