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K01100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