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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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K01100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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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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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3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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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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