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8

法規代碼:K011002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3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4

觀光署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觀光署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5

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審查費。

6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還。但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7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觀光署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辦理定期檢討一次;其有修正之必要者,報請交通部修正。

8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有幾條?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條文全文 — 全 8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