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K007005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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