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共 8 條

法規代碼:K00601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五條及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包括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前項系列產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 5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 6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7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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