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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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K006008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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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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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二、證照費:(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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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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