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K006007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