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共 8 條
法規代碼:K002006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交通部主管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工作計畫應敘明工作計畫目標、實施內容、預期效益及其他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一。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及其他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二。
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編製方式,應依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經費預算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財務報表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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