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共 4 條
法規代碼:K002006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各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刊登之申請。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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