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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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K000027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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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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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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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維護及管理。三、氣象雷達設備之改良。四、電源及空調設備之維護管理。五、氣象資料之接收。六、通信線路之管理。七、氣象雷達零件之管理、請購及存量控制。八、其他有關氣象雷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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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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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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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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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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