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22

法規代碼:J016006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3

核子燃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核子燃料使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者,得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

4

核子燃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運送期間。三、運送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於執行運送作業前,託運人應填報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5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三、安全管制措施。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五、聯絡及通報方式。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6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

7

核子燃料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二、指派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並於停靠站時下車監視。三、預先協調各預定停靠站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列車抵達目的車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8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9

核子燃料經空中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貨機運送。二、包件應置於加封條上鎖之包封容器內。三、預先通知起降地航空站,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貨機抵達目的航空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10

核子燃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輸出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於前項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文件所載之數量及有效期間內,除首次申請輸入外,得免逐次檢附輸出許可文件。第一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11

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及性質。二、接受機構及用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2

核子燃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意外事故賠償責任保險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二、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三、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四、交運文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申請過境或轉口之核子燃料,非經核准,不得卸置。前項卸置之申請,應檢附卸置期間之安全管制計畫,其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13

核子燃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三、料帳管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14

核子燃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二、廢棄原因。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許可廢棄之核子燃料,應依放射性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15

核子燃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轉讓期日。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可。

16

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租借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

17

核子燃料之設定質權,質權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質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設定質權原因及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8

核子燃料之運作涉及運送或貯存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19

核子燃料之運作,有下列異常或緊急事件之一者,經營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燃料之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妨礙執行安全運作。二、人員接受之輻射劑量或運作過程中外釋之放射性物質,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三、核子燃料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20

核子燃料之運作涉及運送作業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核子燃料之運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託運人應填具申請書,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免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並免依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一、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天然混合比而未達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二千公克。二、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八百公克。三、鈾-二三三之重量小於五百公克。

21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22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有幾條?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共有 22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條文全文 — 全 22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