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9 條
法規代碼:J013006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一小時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未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之方式通報。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一、公司名稱。二、通報時間。三、事業單位。四、通報類別。五、事件類別及等級。六、事件名稱。七、發生時間。八、發生地點。九、現場指揮官。十、發生原因。十一、現場狀況。十二、處理情形。十三、人員傷亡人數。十四、外部支援。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十六、財物損失。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一、傳真。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三、專人送達。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