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13002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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