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1101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水文資訊,指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產製並經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本部提供之水文資訊,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本部受理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部分致無法提供者,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占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水文資訊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水文資訊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