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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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J010006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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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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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一、商品特性。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三、市場監督狀況。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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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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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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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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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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