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09003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