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J00700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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