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07003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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