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現行法規

8

法規代碼:J007000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條例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專利之審查官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3

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4

專利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三、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於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時,得權理專利審查官職務。

5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6

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7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8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有幾條?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條文全文 — 全 8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