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03012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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