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J003008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冷凍空調業辦理下列事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一、申請許可。二、申請、變更或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換領或補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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