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J002006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每件繳納新臺幣九百五十元。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已收取規費;其轉送查詢之案件,不重複收取前項所定之費用。
申請抄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關係位置圖,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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