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共 11 條

法規代碼:J001005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環境分析組。二、監測技術組。三、劑量評估組。四、秘書室。

第 4 條

環境分析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二、天然背景輻射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度量及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五、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六、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分析事項。

第 5 條

監測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全國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二、環境輻射監測系統之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三、本中心專業實驗室之認證、評鑑及管理。四、熱發光劑量計環境監測之建置規劃、管理及能力試驗。五、環境輻射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六、其他有關輻射監測技術事項。

第 6 條

劑量評估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規劃及執行。二、環境輻射劑量之評估。三、核子事故輻射偵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四、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業務之支援。五、輻射偵測相關技術服務、資訊公開與資訊應用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六、其他有關輻射劑量評估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辦公廳舍之管理。四、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關於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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