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共 5 條
法規代碼:J00001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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