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8 條
法規代碼:J000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辦事處:一、綜合企劃組,分五科辦事。二、多邊貿易組,分三科辦事。三、雙邊貿易一組,分四科辦事。四、雙邊貿易二組,分四科辦事。五、貿易發展組,分五科辦事。六、貿易管理組,分五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十一、資訊室。十二、高雄辦事處,分二科辦事。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二、國內外經貿情勢之分析及相關業務之規劃。三、貿易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四、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之處理、審定後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五、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六、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七、外國對我國貿易障礙之彙編。八、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多邊貿易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經濟整合之政策研析與規劃及貿易障礙之排除。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國際經貿組織相關工作之辦理。三、亞太經濟合作相關會議之參與。四、國際貿易法規、實務及新議題之研析。五、外國對我國採行貿易救濟措施相關業務之處理。六、其他有關多邊經貿事項。
雙邊貿易一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亞太、南亞與中東等國家之經貿合作、推廣、對話會議及貿易障礙之排除。二、轄區雙邊貿易政策之規劃與經貿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及執行。三、與轄區國家洽簽經貿協定(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之推動及簽署經貿協定(協議)後相關工作之執行。四、轄區國家之雙邊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五、轄區經貿情勢資訊與重要法規之蒐集及分析。六、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救濟措施相關業務之處理。七、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相關業務之處理。八、其他有關亞太、南亞及中東等國家雙邊經貿事項。
雙邊貿易二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歐洲、美洲、非洲與中亞等國家之經貿合作、推廣、對話會議及貿易障礙之排除。二、轄區雙邊貿易政策之規劃與經貿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及執行。三、與轄區國家洽簽經貿協定(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之推動及簽署經貿協定(協議)後相關工作之執行。四、轄區國家之雙邊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五、轄區經貿情勢資訊與重要法規之蒐集及分析。六、經濟部駐外機構相關綜合業務之處理。七、其他有關歐洲、美洲、非洲及中亞等國家雙邊經貿事項。
貿易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貿易推廣政策及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二、貨品與服務業貿易推廣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三、提升臺灣產業形象工作之規劃及執行。四、國際貿易人才培訓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五、會展發展政策之規劃與推廣、國家會展設施之興建及營運管理。六、國際市場商情資訊調查研究與網路行銷之規劃及執行。七、貿易金融相關措施之推動。八、法人、團體或廠商之聯繫輔導、與貿易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九、其他有關貿易發展事項。
貿易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貨品輸出入管理制度之規劃及執行。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三、貨品分類、出進口廠商登記及其他涉及貨品輸出入之綜合管理。四、原產地證明書及產地標示之管理。五、貿易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六、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催收及處分。七、其他有關貿易管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出進口廠商登記、輸出入貨品簽審、原產地證明等資訊業務系統之開發、維運及管理。二、本署資訊業務規劃、應用服務系統之開發、維運及管理。三、本署電腦機房、網路與資通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維護。四、本署資通安全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高雄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貿易推廣政策之執行。二、法人、團體或廠商之相關貿易推展業務之聯繫。三、貨品輸出入之管理。四、出進口廠商登記之管理。五、其他有關高雄辦事處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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