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共 7 條
法規代碼:J000009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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