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共 10 條
法規代碼:I00700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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