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現行法規

17

法規代碼:I003005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3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4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七、管理及總務支出。八、其他相關支出。

5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一、本部代表一人。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三、教育部代表一人。四、勞動部代表一人。五、內政部代表一人。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七、專家、學者五人。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6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7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

8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9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補助方向、重點補助對象及優先運用項目之決定。五、其他有關事項。

10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屬機關(構)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1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3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5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16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7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有幾條?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共有 1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7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