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I001009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電腦數位資料列印收費數額如下:一、A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二、A4 紙張以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縮影資料申請複印,每頁新臺幣三元。
影印機紙張複印,A4、B4、A3 每頁新臺幣一元。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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