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共 15 條
法規代碼:I001007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經濟犯罪防制科。四、肅貪科。五、資通安全科。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各調查站。九、各工作站。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四、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五、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六、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業務事項。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四、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五、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六、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七、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八、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事項。
經濟犯罪防制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事項。
肅貪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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