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17

法規代碼:I001007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2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3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4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科。二、保防科。三、國家安全維護科。四、諮詢業務科。五、經濟犯罪防制科。六、肅貪科。七、資通安全科。八、人事室。九、會計室。十、各調查站。十一、各工作站。

5

國內安全調查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四、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6

保防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二、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四、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五、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7

國家安全維護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四、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8

諮詢業務科掌理下列事項:一、諮詢工作之規劃及管理。二、諮詢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三、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四、其他有關諮詢業務事項。

9

經濟犯罪防制科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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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貪科掌理下列事項:一、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11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12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13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14

本處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5

本處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6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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