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共 6 條
法規代碼:I001006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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