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I001005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學分數一百七十,其科目名稱及各科學分數如下:一、基礎醫學五十五學分:(一)大體解剖學及實驗,七學分。(二)組織學及實驗,四學分。(三)生物化學及實驗,六學分。(四)生理學及實驗,六學分。(五)寄生蟲學及實驗,三學分。(六)微生物、免疫學及實驗,六學分。(七)胚胎學及實驗,二學分。(八)病理學及實驗,九學分。(九)藥理學及實驗,六學分。(十)公共衛生學,二學分。(十一)流行病學,二學分。(十二)生物統計學,二學分。二、臨床醫學五十五學分:(一)臨床診斷學,十三學分。(二)實驗診斷學,二學分。(三)內科學系概論,十學分。(四)外科學系概論,十學分。(五)臨床醫學實習,二十學分。三、法醫學六十學分:(一)基礎法醫學,一學分。(二)法醫學專題討論,四學分。(三)法醫相驗、解剖及實習,四學分。(四)法醫病理學及實習,八學分。(五)臨床法醫學及實習,三學分。(六)法醫生物學,一學分。(七)法醫分子生物學及實習,二學分。(八)法醫血清學及實習,二學分。(九)法醫毒理學及實習,二學分。(十)法醫精神學及實習,一學分。(十一)法醫牙科學及實習,一學分。(十二)法醫人類學,一學分。(十三)法醫昆蟲學,一學分。(十四)法醫物證、刑事偵查學及實習,二學分。(十五)法醫作證學及實習,二學分。(十六)法醫實務,十六學分。(十七)賠償醫學,一學分。(十八)醫學與法律,一學分。(十九)醫事法律學,一學分。(二十)刑事法概要,二學分。(二十一)民事法概要,二學分。(二十二)醫療糾紛鑑定,一學分。(二十三)法醫倫理與科技人權,一學分。四、碩士論文不計學分,應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共有 3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