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現行法規

5

法規代碼:I000003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2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3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4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5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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