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共 8 條
法規代碼:I000002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二、受刑人之教化。三、受刑人之作業。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