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H017054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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